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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智会计学校】提醒广大的财会朋友《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负面清单》
huizhi 2020-02-07 15:53:41 浏览次数: 3141 次

一、政策规定

 

1.优惠期间: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加计扣除比例:75%


3.扣除方式及额度: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实际发生额的175%在税前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二、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负面清单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注意:《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已经更新为《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 -2017)》。


非常重要:自2017年9月29日起,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负面清单的行业判断以《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 -2017)》为准。


 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判断标准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主营业务收入/(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投资收益)


总结:纳税人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负面清单的7大行业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50%,不得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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